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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文理科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职高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煤炭生产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湘潭大学,

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

邮政编码:411105

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

传真:0731-58293452

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xt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教育部共建大学、没有经过大规模合并的老牌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湖南省与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具有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资格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六不准”和“十公开”。

“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保送生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广东省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湖南省、北京市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

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对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

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二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组织校考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保送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印的录取通知书。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

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  按湘价教[2013]92号和[2013]103号等文件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