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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指南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 关于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受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2012年继续为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市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生。根据“先填志愿,后签协议”和“招录与招聘相结合”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生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各地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发布定向培养招录(招聘)公告,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按投档比例在填报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定向培养生,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后,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定向生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卫生部门商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具体事宜根据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执行。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及药学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医学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另外根据就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建议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7CM(含)以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