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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报考指南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

1. 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

2. 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普通类(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

3. 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的文化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愿”均指院内各专业志愿)

2. 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报考音乐教育系的考生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中,按统考术科总分择优录取,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8名,且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

3. 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4. 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广东省考生,在专业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5. 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6. 民乐系单种乐器原则上不超过6名。

7. 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的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 其他录取细则:

1.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条件相同时,男生优先录取。

2.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 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4. 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其它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