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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4]5号)精神,结合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四条 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校标代码:104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邮编:27400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创建于1950年,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1802人。

第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占地70.8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0.3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17.78万元,图书馆藏书64.71万册。

学校校园环境优雅,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优越,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配有制冷供暖中央空调。

第九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师资队伍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师德高尚。

现有专任教师54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56人,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20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11人;拥有临床医学专业和药学专业2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学校常年有外籍教师任教。

第十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专业及课程设置适应社会需求,特色鲜明、重点突出。

现有临床医学系、护理系、药学与生物制药工程系、基础医学部、政治思想理论教学部等11个教学单位。

设有临床医学、护理、助产、口腔医学、药学、医药营销、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疗保险实务等9个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含麻醉学方向、全科医学方向和超声诊断方向,护理专业含ICU方向。

临床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和助产专业为山东省特色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和护理专业是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拥有《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等29门省级精品课程,《药理学》、《诊断学》为山东省教学改革试点课程。

第十一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实践实训教学资源丰富,设有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实训中心、护理技能实训中心、康复治疗技术实训中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中心实验室等13个实践实训教学中心以及3个医药研究所。

拥有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76所,其中三级以上医院22所,实习病床36000余张,另有药厂、药检所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5处,医疗保险实务专业实习基地5处。

第十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先后承担教育部及省、市级科研课题278项,其中,获国家专利71项;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学术专著177部,发表论文1745篇,其中主编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54部。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理念先进,校风学风优良。

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突出医学专科教育特色,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加强教育质量工程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

致力培养医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第十四条 2009年学校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先后荣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第十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录取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先将所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调剂志愿考生。

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

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

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等。

 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对体检和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

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学方向)、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临床医学(超声诊断方向)、护理、护理(ICU方向)、助产、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和康复治疗技术等专业为5400元/学年;医疗保险实务、医药营销专业为4500元/学年。

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

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1.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3.临床医学专业及其方向毕业生发放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发放口腔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护理专业及其方向毕业生发放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执业护士的资格;助产专业毕业生发放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执业护士的资格;药学专业毕业生发放药学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执业药师的资格;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发放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临床医学检验技士的资格;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毕业生发放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报考康复治疗师的资格;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或代理招生相关事宜。

对以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30—5925823  5260906    监督电话:0530-5925712Email:hzyzzsb@163.com  http://www.hzmc.edu.cn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