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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艺术学院报考指南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民语言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英语、汉语均有最低分数要求)。音乐表演专业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确定不同的录取原则,具体为:

美术学(美术史论)、音乐学(音乐史论)、舞蹈学(舞蹈史论)、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摄影、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表演、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教育)、舞蹈编导、舞蹈学(群众舞蹈文化教育);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音乐教育)、美术学(美术教育)、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绘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广告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前提下,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的总分(各占50%的比例)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