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文三路校区 邮编:310012);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309号(小和山校区 邮编:310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河北、广西等10省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