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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医学院报考指南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职工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职工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校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岗区清明四道街53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以大专教育为主,拓展本科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哈尔滨职工医学院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九条 黑龙江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认可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预防医学。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当计划所在地区所有学校志愿均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对未完成的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地区。

第十四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上浮10%。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八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有分数要求,具体分数视实际情况再定,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志愿投档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不满时不拒绝其他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配根据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哈尔滨职工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岗区清明四道街53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 话:0451-86338086 86295018

学校网址:http://www.hrbzgyxy.com

E--mail:zszx@hrbzgyxy.com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哈尔滨职工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职工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