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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5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长湖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

仙葫校区: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开泰路148号。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14年招生专业有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禁毒、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交通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警察管理、法律事务、法律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安全保卫。

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4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录取批次:

(一)高职高专提前批:公安类专业、体育类安全保卫专业。

(二)高职高专普通批:普通类安全保卫专业、法律事务、法律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考生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除了符合普通类专业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

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标准,除以下项目标准按公安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调整外,其他项目和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2.男子1000米 4'05"以内(含4'05")、50米 7"1以内(含7"1)、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 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800米 4'00"以内(含4'00")、 50米 8"6以内(含8"6)、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远 1.5米以上(含1.5米)。

3.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国防生和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二)政审合格。

政审标准执行2006年公安部政治部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三)年龄不超过21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报考公安专业面试、体能测试地点: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长湖校区(南宁市长湖路6号);时间:暂定于7月初(具体时间以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http:// www.gagx.com.cn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符合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提前批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普通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公安类各专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我校提供的经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数据投档。

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女生招生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至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普通类专业毋须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不限男女比例。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学校纪委是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部门。

监督电话:0771-5612492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南宁市长湖路6号;邮政编码:530023

联系电话:0771-5612367、5610122(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agx.com.cn;

电子邮件:gxjcxyzsb@163.com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