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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报考指南

为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14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电影电视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Film & Television College,全国代码为14410。

第二条 学院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号(金牛校区)、成都市安仁镇金山路188号(安仁校区)。

第三条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是由教育部发函【2014】144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艺术类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院举办方为四川共缘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五条 我院为以全日制艺术类本科层次教育为主、专科层次教育为辅(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艺术类高等学院。

第六条 关于我院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我院各专业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四川电影电视学院具印注明有学生所在院(系)、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26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经审核,颁发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组长由负责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院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院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四川省和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与《四川电影电视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数与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为1.2∶1。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还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院将作退档处理。

3.空中乘务专业(普通类)录取原则:取得面试合格资格的前提下按上一条原则录取。其中重庆市的考生须取得我院举行的空乘面试合格资格,四川省内考生可参加相关院校举行空乘面试。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我院艺术招生的所有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除山东省的空中乘务专业(艺术类)以我院校考成绩为准外,其余投放省份未组织相关专业联考的,经协商后以该省考试院公布的参考信息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线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院主持与播音、舞蹈表演、表演艺术和空中乘务专业(艺术类)依据考生的专业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编导、电视节目制作专业依据考生的文化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人物形象设计、艺术设计和摄影摄像技术专业依据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我院在山东省招收的主持与播音、编导艺术两个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可所有本科院校的同类专业在山东校考合格成绩,录取时,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电影电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