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比栏
当前位置: 查字典大学网 > 河南的大学 >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报考指南
  •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查字典排名:2119名
  • COLLEGE OF INFORMATION & BUSINESS, ZHONGYUAN UNIVE
加入对比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

主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南龙湖宜居教育园双湖大道2号,校园环境优美整洁,教学设施齐全,是学习深造的理想场所。

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校园地处市区中心,交通便利,环境幽雅。

第四条 学院依托中原工学院学科、师资等方面的整体优势,旨在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主要为本科,兼招部分专升本、高职高专以及对口专科。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专升本学制两年,高职高专及对口专科学制三年。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第六条 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2014年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考生报考学院志愿先后录取。

即先录取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对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专业志愿,参照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单科分数和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各招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相关专业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 各项条件符合录取要求的艺术类考生,根据我院艺术类各专业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我院艺术类本科各专业要求的高考文化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的权重合成比例为:(1)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2)服装与服饰设计(空乘与管理方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我院艺术类专科各专业要求的高考文化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的权重合成比例为:(1)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2)空中乘务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科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凡考生所在省对录取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所在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入学后的第一外语均为英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二周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院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同时设立有学院奖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金等。

学院还为学生提供数量众多的勤工助学岗位,以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800--1100元/生·年。

各项收费标准以当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介绍、招生计划、专业简介等详细情况见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和学院招生网。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南龙湖宜居教育园双湖大道2号(主校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北校区)

学院主页: www.zcib.cn

招生工作办公室信箱:xszsb@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371-67698776、67698956、62499999

附则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招生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