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级差: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相关要求的专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