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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贸学院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自然情况1、校名:辽宁财贸学院,英文译名:Liaoning Finance and Trade College;2、办学地址:辽宁省兴城市高教园区,邮政编码:125105;3、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4、办学层次:本科;5、学制为四年的招生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6、办学形式:全日制7、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3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2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08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69人,教学仪器设备值4835万元,图书90万册。

第二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所有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四条 外语语种限制:不限。

第五条 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六条 专业设置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科类授予学位门类120203K会计学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3K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3K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3K会计学(审计师方向)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3K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7审计学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5国际商务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8资产评估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204财务管理四年管理学管理学120402行政管理四年管理学管理学020101经济学四年经济学经济学020101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四年经济学经济学‍‍020401国际经济与贸易四年经济学经济学‍020202税收学四年经济学经济学082802城乡规划四年工学工学‍130501艺术设计学四年艺术学艺术学‍130502视觉传达设计四年艺术学艺术学130503环境设计四年艺术学艺术学130301表演(主持人方向)四年艺术学艺术学130301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四年艺术学艺术学‍‍‍‍‍‍‍‍‍‍‍‍04020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四年教育学教育学

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20%。

第九条 我院2014年根据招生省(市、区)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按考生报考志愿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下列办法予以录取:

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

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会计学(审计师方向)、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经济学、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税收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国际商务、审计学、资产评估专业依次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其他专业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以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辽宁省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2014年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美术类专业和表演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辽宁省考生须参加辽宁省2014年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成绩控制分数线以上,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辽宁省划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除以5加体育成绩作为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当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为1+4模式,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录取时不分专业,学习地点为辽宁财贸学院。

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我院进行本科阶段学习,同时考生要根据本人的学习成绩和个人志愿在相应专业中选择。

本科阶段学制为4年。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已录取考生的文化课和体检进行全面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财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财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方向)收费标准

1、会计学16000元/年

2、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16000元/年

3、会计学(项目评估师方向)16000元/年

4、会计学(审计师方向)16000元/年

5、会计学(工程预算方向)16000元/年

6、审计学    16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7、资产评估  16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8、国际商务  16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

9、财务管理  16000元/年

10、行政管理  16000元/年

11、经济学    16000元/年

12、经济学(国际金融方向)16000元/年

13、国际经济与贸易  16000元/年

14、税收学   16000元/年

15、城乡规划  16000元/年

16、艺术设计学  18000元/年

17、视觉传达设计  18000元/年

18、环境设计  18000元/年

19、表演(主持人方向)18000元/年

20、表演(社会文体工作方向) 18000元/年

2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16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退费。

第二十二条 我院所有学生都可以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咨询电话:0429-5418666、5418555

传真:0429-5418111

学院网站:http://www.lncmxy.com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辽宁财贸学院

201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