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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全称: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缩写BISTU

学校代码:11232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邮政编码:100192

健翔桥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5号

清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拨子。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学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8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合并的基础上设立的多科性本科学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面向西部5个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生预科合格结业后,转为本科生;面向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招收本科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对考生相关照顾政策。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信息为准,并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条 学校招生类别为理工类和文史类。

在理工类中除明确的招生专业外,计算机类相关专业实行大类招生,还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中招收数理实验班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原则上不超过11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按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并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语文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按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

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只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学校不限报考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其他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部分专业课采用英语原版教材授课。

第十五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为:英语专业5000元/年;其它专业为4200~4600元/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位管理规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42612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第三办公楼113室

邮政编码:100192

招办E-mail:zhaosheng@bi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istu.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bist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