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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报考指南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按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二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艺体类专业录取原则:艺体类专业成绩以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考生所在省控制线:(1)美术学、美术学(新媒体与艺术传播方向)、环境艺术设计、体育教育、音乐教育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2)新闻采编与制作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3)音乐表演、影视表演、社会体育、广告设计与制作、装饰艺术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参照以上规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1)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美术教育专业,考生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制线,以专业+文化为综合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优先录取本市(州)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的生源,生源不足时在全省生源中根据考生报考服务地志愿择优录取;(2)学前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幼教免费师范生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省控线,在政审、面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和培养计划,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都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