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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报考指南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调档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我校在除内蒙古自治区外的其他省份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学校可根据考生的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方面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按如下公式计算: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内专业统考成绩×2.5×60%。福建省内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甘肃省艺术类考生的分数按照甘肃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期间,本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检查出档考生的录取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