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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报考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本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全称:营口理工学院

第五条 代码:14435

第六条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7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8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中,63.1%具有研究生学历、31.6%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194万元,馆藏图书49.1万册、电子图书4.3万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赴辽宁省各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录取。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本院2014年专业设置情况如下: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学制科类授予学位门类070302应用化学4理理学08020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4理工学080203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4理工学080406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4理工学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4理工学080801自动化4理工学081301化学工程与工艺4理工学120601物流管理4文/理管理学

第十七条 本院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遵循公平、科学的原则,结合学院自身情况,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案。

本院2014年面向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个省区招生。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本院可根据各省区的生源状况,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省际间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本院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本院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二十一条 本院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调档比例为120%。

第二十三条 本院2014年根据招生省(市、区)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按考生报考志愿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招生计划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院认可各省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无专业级差。

第二十六条 本院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文史类考生排序,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理工类考生排序,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

第六章 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营口理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营口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与退费

第二十九条 本院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规定标准收费。

除自动化专业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以外,其它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各专业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1200元(4人间)。

以上学费、宿费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最终以省物价局批复为准。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本院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八章 奖励与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院设立多种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每人每学年5000元;(三)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四)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一等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五)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额度由捐资团体或个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院设立多种助学金:(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为每人每学年平均3000元;(二)学院助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为每人每学年1000—3000元;(三)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由捐资团体或个人确定;(四)临时困难补助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额度视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详见入学通知书),用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院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由学院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或由学院介绍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按月为其发放工资,用于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招生专业介绍,可登陆本院网站详细了解。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院招生联系方式如下:咨询电话:0417-3555556 3555557

传    真:0417-3555550

网    站:http://www.yku.edu.cn/zsxx/

电子邮箱:ykuczsjy@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46号邮政编码:11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