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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报考指南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通过电话确认考生就读意愿进行录取,对无法确认就读意愿的,我校将视为自动放弃志愿,作退档处理。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电话畅通,如若电话有变更,应主动与我校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提档要求,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