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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报考指南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院校国标码为14238。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九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

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四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

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是重庆市高职单招试点院校,拥有国家级职业鉴定所。

占地600余亩,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市双福新区,毗邻重庆交通大学。

目前设有能源工程系、石油化工系、石油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土木工程系、工程管理系、基础教学与管理系等8个系。

全日制统招在校生近8800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资主要由具有后勤工程学院执教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

学院现有专兼教师43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58人,“双师”及双师素质教师120余人,教师硕士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6.7%。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拥有7273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39.54万册,教学用计算机813余台;已建成了能源工程、石油工程、化学与材料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实训基地,所属实训室共计90余个;满足所有专业学生实习实训需要的100余家校外企业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一)“前置式”新生奖助学金: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元/生)(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1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

书费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

退费管理规定: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为 1000-1200元/年。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学院传真:023-6343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