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创新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明确,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国内首部保护救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根据该规定,“活雷锋”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无须承担责任。
【深圳立法保护见义勇为:救人者不再怕被诬陷】相关文章:
★ 傅佩荣:人生不能没有憧憬
★ 玩耍的力量
★ 励志文章:成功者与失败者的根本差异
★ 你不去走一遍人生,再多的道理也不过只是知道而已
★ 羡慕别人,不如珍惜自己
★ 励志文章:羡慕别人,不如珍惜自己
★ 励志文章:不要怕犯错误
★ 励志文章《花开不败》读后感
★ 杨熹文:亲爱的,别让生活太冷清
★ 让你充满魅力的10大说话技巧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