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创新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明确,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国内首部保护救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根据该规定,“活雷锋”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无须承担责任。
【深圳立法保护见义勇为:救人者不再怕被诬陷】相关文章:
★ 励志文章:不要怕犯错误
★ 羡慕别人,不如珍惜自己
★ 励志文章《花开不败》读后感
★ 活得像你自己,才能让上帝找到你
★ 真正意义上的成功人士
★ 为什么时间总不够用?是什么偷走我们的时间?
★ 励志文章:无论何人,诚勤二字不能忘
★ 秋已浓,请添衣
★ 励志作文:残疾人成才的启示
★ 谈自强不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