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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传媒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一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二  学院名称: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三  教育部代码:12756

四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六  报考条件:

1、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文、理科考生;

2、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3、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七  报考条件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八  招生计划

学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九  录取规则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意的前提下,我院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十  学历证书的颁发

我院统招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传媒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十一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体系,对于统招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金、“绿色通道”等奖、助,并在校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学院另专门设有学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表现优异的学生。同时,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全免)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非艺术类统招专业收费标准为8000元/年—9000元/年;艺术类统招专业为9000—11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 800—1200元/年。

十二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十三  附则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需清楚填写联系方式,特别在录取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学院统招学生实行网上录取,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本章程由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023-45615877  45615888    传真:023-45615888    邮箱:cqcmxyzs@163.com    学院网址:www.Cqcmxy.com    学院地址:重庆·铜梁学府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40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