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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09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简介:滨州职业学院是二○○一年七月在原滨州农业学校、滨州卫生学校、滨州经济学校、滨州工业学校、滨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合并的基础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至今已有50余年的办学历史。学院占地3832亩,建筑面积61.33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7807.81万元,图书馆藏书139.47万册,资产总值6.6亿元,教职工1100余人,其中正高级职称33人,副高级职称258人,博士、硕士166人,全日制专科在校生11570人。

第五条 学院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2818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邮编:256603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办学成就:近三年,先后通过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等7项评估并均获优秀等级;建成了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1个,国家级精品课2门、省级精品课7门,省级示范专业(点)2个、省级主体专业2个、省高校特色专业3个,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五项。学生在全国数学建模、ERP沙盘、英语大赛、机器人及全省数控、电子设计、软件设计、计算机操作等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7项,二等奖23项;培养各类毕业生10万余人。

第十条 荣誉称号:全国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教育工会);国家语言文字示范学校(国家语委);全国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三等奖(教育部思政司);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省政府);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省总工会);山东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委);省级花园式单位(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省教育厅);山东省最受企业欢迎的职业院校(工人日报)。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实践技能,强化职业能力,形成了“筑巢引凤”建设实训基地和“文化兴院”两个办学特色。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道路,举办“冠名班”,推行“订单培养”,实施和构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省内、省外、境外多渠道就业,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滨州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滨州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滨州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考生入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

1、航海技术专业:只限男生报考

2、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

1、航海技术专业: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2、其他专业: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艺术类为专科(高职)一批,普通高职、对口高职为专科(高职)二批;其他省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规则

1、空中乘务专业: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占70%、文化课成绩占30%计算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普通类高职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对口高职专业: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学院网站、录取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三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具有报考职业技术资格证的资格。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每年发放两次,获奖率为在校生的30%。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基金,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入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业调整: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美术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7000元/年;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按教学计划核算学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滨州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3278139(兼传真)   3270036;联系人:耿宏银

网址:http://www.edubzvc.com.cn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 ; 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