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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hgu.cn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高职招生:招收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高职单招:招收参加2011年福建省高职单招考试的具有福建省户籍关系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考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 1、2011年我院预计录取新生2400名。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六条 录取办法 1、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福建省高职高专批次推行“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最多可享受50分以内逐分按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投档。 3、美术类统考成绩或摄影统考成绩合格者均可填报我院的美术类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在专业成绩、文考成绩都上线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4、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有专业,若招生计划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调剂者,则不予录取。   第七条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在我院网站(www.hgu.cn)及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6500元-—7800元。 2、住宿费(学生宿舍楼每层均配备投币洗衣机): (1) 六人间:每人每年12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 八人间:每人每年7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第十三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354002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日常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481926   87354000    传真:0595-87355032          QQ:QQ:567388 2938985 第二十条  录取现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 87355032 传真:0595-87355032 联系人: 曾老师(手机: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