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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二OO九年招生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院全称、学院代码、办学地点等 1、学院全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代码:12958    3、办学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    电话:0763-3936666   3999186   3936888(传真)    邮政编码:511510   网址:http://www.qypt.com.cn 第二条,办学性质与层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专科院校。 第三条,录取条件:符合体检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根据考生志愿及本学院招生计划,按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专业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者;所报专业已满,未达到专业录取分数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 5、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选考科目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 6、上线考生择优录取时,将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和退档的依据之一。 7、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要求执行。 8、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9、因专业生源不平衡时,我院将对招生计划给予调整。 10、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全省专业联考,按省划定艺术类录取批次和录取分数线录取。 11、我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3+证书、提前三B、三B;其他省的录取按各省确定的批次录取。在广东省清远市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在清远市范围内完成,如确因生源不足时,可调整到广东省其它市招生。 第五条,录取结果在我院招生网上公布。 第六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学院奖、贷、助学金设置等情况,详情请登录我院网站。 第八条,按省定公办院校收费标准执行:理、工、医、护、药、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人/年;文、史、管理类专业学费45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7500元/人/年(其中装潢艺术设计只收6000元/年);住宿费1500元/人/年。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