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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工程”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2008年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430205

联系电话:027—87944228 87943912

传 真:027—87944228 87943691

网 址:www.wlci.com.cn

E-mail: zb@wlci.com.cn

第三条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原湖北教育学院)举办,资产属国家所有,采取国有民营机制运作。学院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院校国标代码:12990

第四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计划

第五条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2008年面向全国招生计划为2300名。其中:湖北省1839名,外省461名(面向全国21个省市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招委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遵循①志愿优先、②总分优先、③专业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先以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其他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八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凡按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