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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做好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华侨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学费标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等专业12000元/年;生物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数字媒体艺术、食品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服装设计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135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均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励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院对少数体育特长生实行学费优惠政策(仅限男篮与女足)。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86654241

传真:0595-86654241

联系人:汪老师   章老师  

电子邮箱:zsjyb@mnkjxy.com

网址:http://www.mnkjxy.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

邮编:362332

录取查询:http://zsb.fjnu.edu.cn或http://www.mnkjxy.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