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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做好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华侨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福建省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只录取参加福建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考生。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学院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学费标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等专业12000元/年;生物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教育技术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130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服装设计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 138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均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六条:学院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励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院对少数体育特长生实行学费优惠政策(仅限男篮与女足)。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86654241、86670614

传真:0595-86654241

联系人:汪老师   章老师  

电子邮箱:msti@fjnu.edu.cn

网址:http://www.mnkjxy.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

邮编:362332

录取查询:http://zsb.fjnu.edu.cn或http://www.mnkjxy.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闽公综[2007]56号)的文件精神,今年录取到学院福建省生源的2009级新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