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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落实“阳光高考”政策,保证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坚持诚信办学,提高生源质量,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代码 13012

学校全称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邮 编 261061

学院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06号

学院性质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基本办学条件 坐落在世界著名的风筝之都—潍坊市,与市政府隔街相邻,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院现有占地面积630亩,建筑面积16.3万平方米,馆藏图书90万册;现有教师30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16人,教授11人,副教授100余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50%;建设了现代化的实验室、实训室、多媒体教室、以及电子实训生产线,各类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共计5000多台套。

2003年教育部教高[2003]7号文件《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批准包括我院在内的全国35所高校试办国家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并于2004年开始招生,学制二年。

学院有着良好的办学传统和育人环境,并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毕业生就业率一直较高。

第四条 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

办学理念 立足信息产业,服务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国家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密切结合山东电子信息产业大发展和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尤其是电子制造业基地建设,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于第一线的应用型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办学特色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实训基地建设为依托,以科研和技术服务为支撑,发挥专业建设优势,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岗位需求的专业群,实行工学结合,开展“订单式”教育,与企业建立深层次的合作关系,大力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学费标准

第五条 2008年我院面向山东、河北、山西、河南、江苏、辽宁、吉林七省招生,开办33个专业,招生计划总计2500人,招收普通高考考生、艺术类考生和对口高职考生。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生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学制为三年的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每年,其中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每年;“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专业(学制为二年)学费标准为7000元/每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每年,按年度缴纳。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评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1、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2、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按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3、同批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院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直至录取满额;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对口高职考生分专业类别按专业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奖助学金、贫困生资助及其他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省)奖(助)学金和学院奖(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活补助。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6—2931828 传真:0536—2931828

网 址:http://www.sdcit.com Email:sdxyzs@126.com

第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