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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为College of Arts & Science of Jianghan University 。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7。

第三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路8号,毗邻江汉大学校本部。

第四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设有基础课部、商学部、文法学部、外语学部、信息技术学部、机电与建筑工程学部、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部,专业涵盖文、理、工、经、管、法等多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辅以专科教育,属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2、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

4、协助学生处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凡报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对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高考总分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15分以上的考生尽量按照本人专业志愿录取;对于非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达到学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缺额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缺额情况参考本人志愿,择优调剂录取。

第十条 在确定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队,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总分未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15分以上的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顺序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录政策的考生,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总分与其他考生统一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 学院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八条 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2008年秋季入学的独立学院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以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名称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经学院推荐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省毕办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进校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根据国家规定,学院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对湖北省内高考分数达到省内录取学生前10名,入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湖北省以外考生填报我院被我院录取的最高分者入学后奖励2000元。

学院设置奖励种类有: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赞助奖学金等,受奖面广,奖励金额高。

第二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和贯彻分类教育的指导思想,学院成立“创新人才培养中心”,增强学生考研竞争能力。学院对于在校期间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将给予5000----10000元/人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生可以登陆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网站http://WWW.jdwlxy.cn查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7-84251595、84251781。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学院其它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