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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本、专科高等院校。为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各省(市、区)招生填报志愿代码见当年各省(市、区)招生专刊。

第二条:学院是新体制、新模式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各省(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学院设招生事务部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优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考生。为了保证报到率,录取期间报考我院的考生应确保通讯畅通,关注本院招生平台的录取信息,及时联系,避免影响录取。不录取“不服从”、“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凡录取后,两周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记入我院考生诚信档案,同时在我院招生网上公布,供下一年我院录取时参考.

第七条: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八条: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

第九条: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要求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三章 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条: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建立了各种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学院有国家立志奖学金、助学金,同时企业在学校设有金博奖、新华奖、方正科技奖学金、人寿赤子奖学金;学院还设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及其他单项奖等多项奖学金,最高可达8000元/年,奖励优秀学生。

第四章 毕业就业、升学

第十二条: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大力推进特色办学,采取“两个适应”,即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的方法教学。通过几年的探索总结出“基础理论够用、强化特色技能、重视过程考核”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按“大类培养、分段教学”的方式组织教学,学生入学后,按二级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基础教学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就业趋势和人才市场需求在大类内选择相应专业进行专业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学院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十四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以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