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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 第四条    法人代表:吴冰。 第五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属独立学院,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特点: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举办学校(郧阳医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科招生计划为770人,专科招生计划为540人,本科招生计划面向全国17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专科专业按录取批次安排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120%以内,录取时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校后,根据学院师资情况,仅用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各专业单科优秀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5%。(四)助学措施:学生事务部、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完成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719-8875333,8469116、8891116、887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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