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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院校代码13303),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本科独立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培养高职和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十九条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86615833。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