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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2008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387

第六条 主管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日照市山海路99号

第九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外语类、经管类为主要学科,以外语教学、技能培养为主要特色,逐步发展完善优势学科,努力建成一所设施先进、专业突出、注重应用、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的现代化职业高等院校,为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有关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党委、董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2008年学校专科(高职)计划内招收1300人,共24个专业:应用英语、应用韩语、应用日语、商务日语、应用俄语、应用德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企业管理、酒店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金融保险、涉外旅游、市场营销、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会计电算化、动漫设计与制作、计算机网络技术、文秘、艺术设计、音乐表演、包装技术与设计、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专科(高职)二批

第十七条 如果考生的第一志愿超过额定计划时分数自高向低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自2007年开始,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我院不再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高考成绩达到山东省统一划定的投档线并取得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报考我院,按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尽量按照学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后的学生一般不做专业调整,确需调整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也可直接登录我院校园网http://www.sdflc.com或拨打招生咨询电话(0633)8109666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经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校报到,逾期报到一周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提前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语言类专业6000元/年,经济类专业5500元/年,计算机类专业5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年。

第二十七条 退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鲁价费发[2004]55号文《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设有奖学金及奖励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经济困难但能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学院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学院情况适时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网站:www.sdpec.edu.cn”。

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