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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526。

第三条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大专 三年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高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机构,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并协调相关事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院招生方案;

3、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考生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配合地方招生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的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 加分和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以加分后成绩排序;降分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按计划和考生志愿即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不满时,按二、三及服从志愿顺序投档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不实行单独专业术科测试,使用各省区市艺术术科专业统一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同标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并实行文、理兼招。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2008级收费标准:

(一)学费:

文史类专业 4500-5000元/学年·人 ;

理工类专业4500-5000元/学年·人;

艺术类专业6000-6800元/学年·人。

(二)住宿费:

500-1400元/学年·人。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人民路289号 邮编:541100

咨询电话:0773-3661066(兼传真) 3112666

电子邮箱:sszsb666@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uolianweb.com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二00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