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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招生简章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2,学院地址为广西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新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

第三条 学院为经教育部确认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学科研事务部是学院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有关决议;制订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生源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九条 投档办法:按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进行外语复试。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三条 关于艺体类专业的录取要求。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新生的录取,按“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体育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高考成绩优的考生 ” 的原则进行。

2、音乐学专业、艺术设计专业的新生按“高考综合分或总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我院认可生源省艺术联考成绩。

第十四条 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考生,为了不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慎重填报我院师范专业;色盲、色弱者,我院艺术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广告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互联网或电话信息咨询台等形式公布及我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上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法查询。我院将尽快将录取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寄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学院按相关规定退还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为:音乐学、艺术设计专业:13000元/人·年;广告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2000元/人·年;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涉外文秘方向)(以广西物价局最终核定为准)、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1000元/人·年;市场营销、社会体育(以广西物价局最终核定为准)、体育教育专业:10000元/人·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如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新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咨询电话:0771-5655850,5653823

传真:0771-5663192;学院网址:http://www2.gxtc.edu.cn/shiyuan/。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