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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的,颁发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B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生源省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组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院校志愿组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日语、德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不限。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生源省美术类专业,按照生源省的分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美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录色盲、色弱考生。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详见招生专业目录。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不含水电费)。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评一次,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还设有多种单项奖。学院还设立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特困学生解决生活实际问题。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院长办公室

联 系 人:李运生

监督电话:020-82878481

传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zsb_01@scnuzc.cn

学院网址:http://www.scnuzc.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zc.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于2010年3月19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授权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