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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规范学院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地址: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学院街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省锦虹科技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设立,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部编代码为“13672”。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8-87953080、87953086,传真为028-87953066;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8-87953088;学院招生就业处网站为www.csdcdxy.com;招生专用电子邮箱为csdcdxy@126.com。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院招生的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的上线考生。

第十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均不设级差分。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1)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录取线时,则看其第二专业是否已录满,若未满,将未录上的考生按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到第二专业上;依此类推。

(2)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样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3)在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原则:一是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二是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三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

(4) 当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调配到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照当地招办统一规定,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控制线的考生,我院在省级招办所投档案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成绩=专业分总分+文化分总分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原则上要求考生英语成绩达到100分以上;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大学外语公共必修课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美术类专业限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招生就业网站(www.csdcdxy.com)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理工类本科(含外语类)每生9000元/ 年、文史类本科每生8000元/年、艺术类本科每生12000元/年,普通类专科每生7000元/ 年、艺术类专科每生9000元/年。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建立了勤工助学体系,为贫困学生提供一定帮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采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学院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常年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生填报我院相关专业,遵照当地省(市、区)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