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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72号】,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成立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部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校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曾用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冶金学院、西安建筑工程学院)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 艺术类: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 文史类: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等专业。 理工类: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矿物资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城市规划、金属材料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会计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国际工程承包)等专业。         第八条  学院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且我院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其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5%-110%控制。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拟录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按其报考的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其余专业志愿平行的方式,择优录取。若考生不服从调配,按退档处理。      (四)初录为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专业要求的考生须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      (五)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均计入总分。 (六)艺术类艺术设计专业录取:a、生源所在地为非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折合总成绩=文化课×60%+专业课×40%);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等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以破格录取。 (七)艺术类舞蹈学专业录取,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该专业对外语等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       (八)对已录取的新生,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待审):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三个专业10000元/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两个专业13000元/学年;艺术设计、舞蹈学等两个专业15000元/学年;其余专业12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冶金工程、艺术设计专业等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及学生、教务、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争先创优”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标兵、一、二、三等四个等级(奖金额度3000元/人·年—300元/人·年不等)。特别优秀的可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对已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按省份(市、自治区)、按专业设有2000元至500元额度不等的新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可争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9-82628201 82628222 82202223         学院招生传真:029-82628205     029-82202366 学院网址:http://xauat-hqc.com        学院招生E-mail:xjdhq@126.com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招生  章程                                       

抄送:教育部  陕西省教育厅  各省(市)招生办

下发:各部(室)  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1年 4月29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