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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08年招生简章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和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更好地做好我院2008年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广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学院校名: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代码:13715);办学性质:民办;办学层次:专科;校址:广州市沙太中路大源金龙路32号;邮编:510540;联系电话:020-36783769或36783160;网址:http://www.gziec.net。

第二章 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三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各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一定的比例投档给我校,若第一次投档数超出我校招生计划数,按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设定学校必录分数线,若第一次投档数未达我校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划入学校必录分数线,不足部分经各省招生办批准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五条 在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档案,按第一专业志愿分配专业,第一专业志愿数超出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按该专业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划专业必录分数线,专业必录分数线以下的档案,视其后续专业志愿情况,调配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数未达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划入专业必录分数线,不足部分在后续专业志愿中补足。

第六条 学校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以高考成绩的总分为依据,不考虑单科成绩。专业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主要考虑高考成绩总分,同时也适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单科成绩。

第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凡在必录分数线内的考生,除体检不合格、政审不合格或专业不服从调配外,原则上给予录取。

第九条 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由省招生主管部门核准。普通高考类除在广东省招生外,还面向海南、广西、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及专业由各省统一向社会公布。高职类(3+证书)全部在广东省招生。

第十条 考生健康标准按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有色盲、色弱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涉外旅游(酒店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根据其专业特点要求考生身高男生在165cm以上,女生身高在155cm以上,五官端正,气质高雅。

第十二条 广东省招收的普通高考类各专业选考科目,实行文理兼招,除艺术设计专业选考科目为美术术科外,其余专业均为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如学费、住宿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收费标准。

学费: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应用韩语、应用法语专业为10000元/年;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为10800元/年;涉外旅游(高尔夫球服务与管理)、艺术设计专业为11000元/年;其他专业为9800元/年。住宿:1200-1500元/年(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困考生按时注册入学,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可为其申办助学贷款。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留学援助基金等奖学金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08年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