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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教育部统一编制的我院招生国家标准代码为13798;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代码为9518。

第二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301号。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生(省内)。专科计划招收1375人(其中省内1095人,省外280人)。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招生“阳光工程”六项政策规定,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办学特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确立“服务就业、品牌兴校、精教学、严管理”的办学理念,实行“多证沟通”(毕业证书和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制。把学生综合素质、应用技能的培养放在首位,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毕业生具有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较宽、适应性强等特点。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专科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艺术类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采取网上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专业的确定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

第八条: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学院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分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专科普通类专业学费为每年4000元,专科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年5200元,住宿费为600—1200元。

第十一条:学院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湖北省奖助学金;设立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优秀学生、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 毕业和就业

第十二条:学制:三年,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三条:学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实行自主择业,学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或定单式培养的就业办法。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录取期间凡报考我院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尽量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第十五条:学校网址:http://www.hbftc.org.cn/

电子邮箱:dongdong051102@yahoo.com.cn

联系电话:027-88117970(传真) 027-88116071

61152968 13886127358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