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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简章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下塘西路3号,邮政编码:510091。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职业教育园区,邮编528400。南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邮编:528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学校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专科第三批A线,其他生源省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院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依此类推。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广东省专科层次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我院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即对进档考生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文化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文化科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 第二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酒店管理、酒店管理(经营与服务)、应用英语(旅游服务)、应用英语(国际酒店集团)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身高165厘米以下、女身高155厘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严格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类专业每学年4500元,理工外语类专业每学年5500元,美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50-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院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和提供一定的勤工俭学机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联系人:范文龙 监督电话:020-83573870 传真:020-83573870 电子邮箱:jcc@gdrtv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3505073 传真:020-83493126 电子邮箱:zsb@gdrt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i.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i.edu.cn/zj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于2011年3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1年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