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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新生的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3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广东省和各有关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批准部门:国家教育部

            学院性质: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中路远安新街75号

学历层次: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院代码:13929

第四条  学习地点: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普高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财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考录取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实施监察工作。学校的纪委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考录取期间,招生就业处与各学院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执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广东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广东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校内各专业的考生人数不平衡,学校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公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高考录取时,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和后续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没填报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工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0分之内适当考虑相关科目分数,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第二志愿专业降5分调剂到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重新排序,如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课全部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年,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管理。

 

第七章  颁发学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普高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院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网址:http://www.gcp.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86375473   86375471

           纪委办公室:8637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