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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2010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6月。 第九条  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校    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 建校以来,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服务为根本,以质量为生命”的办学理念,遵循“厚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贯彻“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狠抓教学质量。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专门的办学方向及定位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按照“质量求生存,特色谋发展”的发展思路,通过实施以本科教学为主体,以拓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建设教学型本科院校的过程中,培养“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就业质量好”以财经类为主的应用型合格人才。 独特的管理体制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是由山东财政学院、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联合举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认,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办学的相关文件精神,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教育法规承担责任。院长受董事会的委托,全面负责东方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崭新的办学模式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与校本部“高位嫁接,承包办学”的基础上,坚持与母体错位发展;根据建设教学型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通过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教学计划调整、教学质量工程等一系列的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分类指导、柔性培养”的培养理念,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高质量的原则,纵向注重系统性、横向注重渗透性,构建立体、互通的人才培养体系。引进和推行具有高自主性、高弹性的完全学分制,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建立合理的基础课程平台,实施模块式课程组合,进行复合式能力培养;设立奖励学分,激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学术研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突出强调实践性教学,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为了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对课程设计进行改革和创新,实行以通识课、泛学科选修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和素质能力任选课为核心的具有特色的课程模式及 “两优、两重、一适应”和“1321”模式,以优化课程体系设置,优化教育资源利用,重视基础知识训练,重视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能够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需要。每一个学期的教学工作从总体上分成三个教学时间段,二个教学时间段用于理论教学,一个教学时间段用于实践教学。通过以上模式,建立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的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使学生学好专业、发展特长、顺利就业。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按照“人才兴校”的理念走“人才强校、专家治校”之路,依托学校母体逐步建立起一支以首席主讲教授和专业责任教授为核心,以讲师为教学骨干,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让学生真正享受到校本部的优质教育资源。 为保障教学质量,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确立了严格的教学评价机制,对学院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与督查,评价结果存入教师教学档案,并作为学院续聘教师与否的依据;制定了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完善了教学信息员制度,听取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健全了教师教学质量问卷调查制度,及时听取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改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开拓就业市场。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依托财税、金融行业和黄金集团企业优势,实施委培式、订单式校企联合办学培养模式。在培养方向上面向企业、服务企业、贴近企业,形成以就业促招生,以就业促发展的办学特色。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以渗透教育为核心,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全国健康发展。学校以育人为全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贯彻“全面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方针,通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培养学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分党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加分政策提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加分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不再考虑加分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九条”之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凡有文艺、体育和其他专长的考生,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须在招生录取前与我校招生部门取得联系,提供相关证明,经我校认可,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优先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第二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我校对外语将限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将视情况而定,且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并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部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院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8000—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设定入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将对录取新生中文理科前三名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其中,文、理科第一名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文、理科第二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文、理科第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1000元,评定范围4%;二等600元,评定范围6%;三等400元,评定范围10%。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80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给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本校位置:泰安市西南长城路西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 8369182 8369520 传真电话:0538-8369888 邮政编码:271000 网    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sohu.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五日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