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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江学院2008年招生简章



一、学院全称: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英 文:SICHUAN UNIVERSITY JINJIANG COLLEGE

二、学院性质及办学层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四川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三、学院地址: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左右。

(三)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四)在第一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我校不拒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五)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依据志愿优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六)英语类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七)对非英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八)外语类专业和涉外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考生的外语成绩不得低于70分。

(九)文理兼收的专业原则上按计划分别录取,若某些专业投档后文、理科生源差额较大,可在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

(十)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及其成绩的认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十二)不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和男女生录取比例。

(十三)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十四)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艺术设计专业、工业设计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美术专业高考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的考生。

2、专业成绩认定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认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本科合格成绩。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原则上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并由我校确定专业考试本科合格成绩。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均没有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认定其他本科学校在当地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本科合格成绩。

3、艺术专业录取时,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本科分数线的前提下,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4、艺术类其他报考信息请参阅我校艺术类招生指南和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十五)学生在校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印制、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士学位。

(十六)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以免因不能及时征求意见,影响录取。

(十七)我校网址为http://www.scujjedu.cn,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我校有关招生政策。

(十八)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十九)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校将在学院网站(http://www.scujj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

(二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二十一)我校招生工作由本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五、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3—7601111 7601666(学院招生办公室)

028—85465166 85465266(川大咨询点)

通讯地址: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邮政编码:620860

传 真:0833—7601666

网 址:http:// www.scujj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