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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09年普通等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 则

 

为规范高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的全称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078。

   第五条 学院地址为烟台市莱山区金海路1001号,邮编264670。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原1975年建立的山东省烟台粮食学校)是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行政隶属于山东省粮食局。

   第八条 学院是一所以现代商务、食品科技和现代制造业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开设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投资与理财、国际经济与贸易、连锁经营管理、商务经纪与代理、物流管理、粮食工程、食品营养与检测、粮油储藏与检测技术、食品生物工艺、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开发与项目管理、装潢艺术设计、应用韩语、商务日语、应用英语等20个专业,学制均为三年。2009年招生计划2600人。

   第九条 学院占地 1502 亩,校舍建筑面积28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3287万元。学院建有3万多平方米的实验实训中心,有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制粉工艺实训中心两个现代化实训基地,并设有隶属于国家粮食局、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的 12 个技能鉴定站,建有高标准的专业实验室、实训室79个。同时,学院借助行业办学优势,与业务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建有200多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并聘请了100多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第十条 学院借助于新建高校起点高、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与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合作办学的师资优势,建有一支学历层次高、专业结构好、实践能力强、年龄梯度合理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28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 87人,讲师近百人,“ 双师型 ”教师占50%以上。学院有部级专家 1 名,厅局级学科带头人 10 名。

  第十一条 学院以“ 领先、高效、规范、务实 ” 的办学理念,积极推进商务现代化教育。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全面开展职业素质教育,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教育,形成了以能力为本位的特色职业教育体系。近年来,学院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拳头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面向行业改革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集中研究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充分发挥高校“智囊团”作用,为行业改革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援。近年来,学院先后取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4项,国家专利 12项,出版专著、教材 110 多种,公开发表论文 400 多篇。

   第十三条 学院位于对外开放前沿的海滨城市--烟台,坐落于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中心地带,背靠高新产业,近临蓝天碧海,风景秀丽,环境宜人,具有优良的教育文化氛围。学院以“严谨、务实、创新”的校风,造就了一大批各行业优秀人才,以“好学、慎思、致用”的学风,引导着一代又一代学生成长成才,以“明德、立信”的校训,奠定了学生的人生和事业基础。学院正以“奉献、卓越”的精神,开拓着前景光明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2009年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2009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属于专科二批录取。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学费标准及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大专(高职)学费标准为4800-5000元/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等奖助学奖励政策。同时,学院还实行了“学费减免”、“特困补助”、“勤工俭学”、“学期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学院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合格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以及由省人事厅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毕业生,专升本事宜依照届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35-6925031,6925032,6925035。传真:0535-6925032。学院网址:http://www.sdbi.com.cn,http://www.sdbi.edu.cn。招生办电子邮箱:swzsb6688@163.com。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