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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8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08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做好印发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8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招生代码:14082

第六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九条 校址: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校本部在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东校区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城。

第十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司法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继续学习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在法院、检察院、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部门从事辅助、助理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事务服务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专多能的实用型、技能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在原山东省法律学校基础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实行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司法厅共管,以山东省司法厅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前身始建于1982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为全省政法系统、西藏自治区法院系统和社会相关部门输送了近万名法律专业人才,大多数毕业生已成为政法系统的骨干力量,不少毕业生走上了政法部门的领导岗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1-88935515)。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设置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坚持相对稳定规模,重视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2008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600人。设有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司法助理、司法信息技术、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刑事执行和社区管理与服务九个专业。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类型限于普通类。

第十七条 学院限于山东省内招生,学院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法律事务专业招生计划170人、法律文秘专业招生计划50人、司法警务专业招生计划50人、司法助理专业招生计划50人、司法信息技术专业招生计划80人、监狱管理专业招生计划50人、劳教管理专业招生计划50人,刑事执行(社区矫正)专业招生计划50人,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50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等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科(高职)二批可填报1个一志愿、6个平行二志愿院校,专科(高职)二批不设院校是否服从志愿,录取中也不进行调剂录取。普通高考专科统一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我院认可山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第二十四条 我院司法警务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录取总数的20%,监狱管理和劳教管理专业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录取总数的40%,其它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需在7月25日至27日到我院本校区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 我院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院网站在线查询。

第六章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院设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全国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发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在线网址 :http://www.sdsfjy.com,电话:0531-88384228, 传真:0531-88545324 。通讯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邮编:25001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