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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松田职业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12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街,邮政编码:5113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广州松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所属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B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松田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如有合作办学的专业,学费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助学贷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的文件精神,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按照《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条例》,设立了各类奖学金,奖金总额每年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为了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六公开、六不准”政策,方便考生与家长的监督与申诉,学院以“党委办公室”为纪律监督与接受申诉部门。 接受监督与申诉人:刘俊堂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20-82850228 传真号码: 020-82856222 电子邮箱: sontanzy@126.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56989,020-82856988,020-82857722 传    真:020-82856222 电子邮箱:sontanzy@126.com 学院网址:http://www.sontanedu.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www.sontanedu.cn/cn/admissindex.html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松田职业学院于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松田职业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授权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