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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28。

第二条  学校性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高职) 学院。

第四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合办学点。

第五条  学历证书颁发

我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基本条件

我校地处重庆市永川区城区,学校占地190亩,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建有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球类运动场、标准田径运动场等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00万元,图书馆藏书20多万册,专任教师195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44人、高级讲师13人,博士1人,研究生50余人)。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000元/生·年,住宿费500—1000元/生·年。

第八条  招生范围和人数

学校2010年面向重庆、四川、海南、贵州、甘肃、陕西、内蒙古、河南、山西、安徽等10个省(直辖市)招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1200名。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招办(考试院)公布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九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开设英语公共外语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1000—30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享受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生·学年,一等1000元/生·学年,二等600元/生·学年,三等200元/生·学年。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依次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网站中查阅。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行政办公楼(学生处招生就业服务中心)。

邮编:402160

咨询电话:023-49834729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网址:www.cqcfe.com

E­-mail:cqcjz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