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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 四、学校代码:14272 五、学校地址: 

南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政编码:150086

香坊校区: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       邮政编码:150036

附属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号                  邮政编码:150500 第三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黑龙江省“高教强省”战略的需要,坚持“三个面向”的原则,坚持“教学、科研、服务”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为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卫生技术应用性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开设护理、口腔医学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助产六个专业。护理、药剂、检验、口腔为省卫生厅重点学科,2002年护理专业被教育部授予国家首批示范性专业。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层次及计划 第九条  2011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6个专科专业,分别面向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普高专科15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条    颁发证书学校:黑龙江省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文理科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四条  录取时按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从高至低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 报考我校的考生在体检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色弱;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等均不能录取到我校医学检验技术及药品经营与管理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不宜就读我校各专业。否则,在学习和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困难。详情请参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报考我校的考生能注意所选报专业的有关体检要求。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护理、口腔医学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医学检验技术、助产各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标准为6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我校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政编码:150086 联系电话:0451-87064062、87064064 传真:0451-53631344 香坊校区联系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       邮政编码:150036 联系电话:0451-57814411、57814439 传真:0451-55656245 学校网址:http://www.hljhlgz.com E-mail地址:hljhgz@126.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1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第二十九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