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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为:

1.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对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4.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院校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5.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6.报考我校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各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美术学(不含书法篆刻)、艺术设计(不含陶瓷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8.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男子身高不低于1.70米,女子身高不低于1.60米,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9.我校会计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实用英语、传媒英语)、财务管理专业只招女生。

10.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