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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曲阜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2011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新疆等21个省份共投放本科计划7900人。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五条  学校名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4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省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80号

第十二条  学校概况

曲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5年,是山东省省属重点高校。

学校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0个,本科专业70个,学科专业覆盖了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初步形成了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曲阜师范大学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曲阜校区,在外不设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曲阜师范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院校志愿:按“志愿清”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专业志愿: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名次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

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翻译两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学科类别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学院内部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软件工程(软件外包)、通信工程(物联网)两专业实行订制式培养,合格毕业生将由合作方青岛东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软脑离岸(青岛)有限公司、朗讯科技青岛研发中心、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包企业高质量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我校对江苏省必测科目要求为B,选测科目要求为C,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三条  奖贷措施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实施“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主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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